• 2005-07-07

    上海病假工资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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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式调整后,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表示,从7月1日起,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将从原来的508元调整为552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符合法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将调整为690元。

      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规定调整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二是“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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